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分類時,一般遵照下列原則,各國管理機關及申請人在遇到分類表上沒有的商品及服務項目,需要進行分類時,也可按照以下標準劃分。
1.商品
(1)制成品原則上按功能、用途進行分類,如果分類表未規定分類標準,該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類表內類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類,也可以根據輔助的分類標準,即根據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進行分類;
(2)多功能組合制成品(如鐘和無線電收音機的組合產品)可以根據產品中各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,把該產品分在與這些功能或用途相應的不同類別里,若類別表中沒有規定這些標準,則可采用第(1)條中所示標準;
(3)原料、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材料進行分類;
(4)商品構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,原則上與其他商品分在一類,但這種同類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。其他所有情況均按上述標準(1)進行分類;
(5)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原材料分類時,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制成,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;
(6)用于盛放商品的盒、箱之類的容器,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。
2.服務
(1)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類名及其注釋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,也可按字母排列分類表中類似服務分在一類;
(2)出租業的服務,原則上與通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一類(如出租電話機,分在38類) ;
(3)提供建議、信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務歸于同一類別,例如運輸咨詢(第39類),商業管理咨詢(第35類),金融咨詢(第36類),美容咨詢(第44類)。以電子方式(例如電話、計算機)提供建議、信息或咨詢不影響這種服務的分類。
二、商品及服務名稱的填寫
商品名稱是整個商標注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,它決定了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。因此,在申請商標注冊時,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和服務名稱。并且,一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一個類別之內。商品名稱力求具體、準確、規范,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。在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》中,每個類別有注釋,并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分為不同群組,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不能填寫注釋部分和群組名,如2907奶及奶制品,4301提供餐飲,住宿服務。一般說來,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,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范名稱。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,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。如“家用電器”,因為它包括的范圍過大,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。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、家用電動碾磨機;第八類的電動刮胡刀;第九類的電熨斗、電熱卷發器;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;第十一類的電冰箱、電熱水器等。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“塑料制品”、“皮制品”等。使用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》中規范的商品及服務名稱,有助于加快商標的注冊進程,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。